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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概念性空间规划有了法律保障 稳定城市"母规划"

珠海特区报  2015-10-10 09:25

[摘要]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已于9月30日起施行,这为固化我市概念性规划的成果、核心理念、编制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9月30日起施行,这为固化我市概念性规划的成果、核心理念、编制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

珠海概念性空间规划有了法律保障

概念性规划,即城市的“母规划”,确定的是城市未来50年的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开发边界,即通过先科学确定城市长远发展规模,再分时序明确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的方式,来明确城市远期发展的规划原则、整体结构、形态规模和发展时序。

根据城乡规划体系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决定》将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定位为本市高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直接依据,指导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的编制,是其他规划的间接依据。

《决定》还对城市空间结构、城市中心体系、基本城市组团、城市交通体系、城市蓝绿系统等核心内容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界定和固化。《决定》中指明,城市空间结构应当体现以鹤洲南地区为城市核心;城市中心体系应当体现“城市核心-片区中心-基本城市组团中心-邻里中心”四级架构,各级中心的规模和功能构成应当符合其规划定义;基本城市组团由自然山水和高速路、快速路界定,功能配套完备;城市交通体系应当以城市高快速路网为主骨架,公共交通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主、快速公交为辅。

自2013年中央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基本要求以来,各地均在寻求在城市总体规划之上,编制更加长远、更具指导意义的概念性规划。我市自2012年便开始着手编制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决定》的出台旨在确保该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切实成为城市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基础和原则,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打造环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和国际宜居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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