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后来,他的妻子去世了,李先生便以成本价方式购买了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几年后,李先生再婚,将这套房屋的一部分赠予了现任妻子,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
然而,李先生的女儿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了异议。她认为,这套房产应该是自己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李先生无权将房产赠予现任妻子。但是,父亲和现任妻子都认为,这套房产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有权进行处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的女儿找到了我们律师,经过律师的仔细梳理,发现该房屋在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承租,虽然承租人是李先生的名字,但是分配该房屋也是基于家庭人员的考虑。尤其是在房屋房改售房的时候,虽然李先生的妻子已经去世,但是购房时是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的,所以该房屋不能说是李先生的一人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合适。
基于这样的分析,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认为李先生无权自行处分,赠予行为无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你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不要犹豫,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