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备案名单申请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合作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和驻区单位的公务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合作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和驻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驾驶的自用车辆。
(二)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单位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其驾驶的自用车辆。
(三)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单位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驾驶的自用车辆。
(四)合作区横琴户籍居民或持有横琴居住证的居民及其驾驶的自用车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驾驶的自用车辆。
(五)因公需经常进出合作区的相关单位的单位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因公需经常进出合作区的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驾驶的自用车辆。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一辆自用车辆只允许备案两名驾驶员,其中一人须为车主本人。一辆单位车辆可备案两名及以上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