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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珠海特区报
好消息!
去年底珠海推出的《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今年起正式实施!
也就是说,今年起凡在珠海工作、创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购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同时也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这意味着,在符合相关政策情况下,自愿缴存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达到缴存额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试想,目前央行5年期以上的LPR利率为4.75%,而公积金5年以上的利率是3.25%。若购房者能享受公积金利率贷款,那则省下一笔钱!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公积金购房需满足珠海市限购政策。
关于个人申请缴存公积金的相关问题,凤凰君也为你整理好了!
何为“灵活就业人员”?
指的是在珠海工作、创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都可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怎么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停缴和续缴住房公积金,并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应由自愿缴存者本人申请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
使用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
自愿缴存者在申请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达到缴存额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珠海市限购政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范围内不超过两次。
如何提取?
自愿缴存者需符合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即可提取使用。
自愿缴存者符合条件除了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外,凡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可于报建、开工批准当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或属于生活保障家庭需支付子女学费等,均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目前珠海市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的正常户,一个人公积金可贷额度为15-30万元,两人(含)以上公积金可贷额度为25-50万元。(注: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账户余额、所购住房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能省多少?
在此,凤凰君也为你算了一笔账:以夫妻双方可贷50万为例计算,在商业贷款利率4.9%的情况下:
贷款200万元,公积金与商业贷款区别
注:公积金利率3.25%;商业贷款4.9%;等额本息还款;单位:元
贷款方式
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
差别
贷款总额
2,000,000
2,000,000
——
利息总额
1821232
1649296
171937
每月月供
10615
10137
478
月利息
8167
7479
688
按照2月珠海部分银行首套房利率维持在5.35%的情况下计算,同样以公积金可贷款50万为前提:
贷款200万元,公积金与商业贷款区别
注:公积金利率3.25%;商业贷款利率5.35%;等额本息还款;单位:元
贷款方式
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
差别
贷款总额
2,000,000
2,000,000
——
利息总额
2020579
1798805
2217738
每月月供
11168
10552
616
月利息
8917
8042
875
附:
政策原文:
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在珠海工作、创业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停缴和续缴住房公积金,并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约定缴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应由自愿缴存者本人申请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停缴或续缴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续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
第六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等业务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比例调整、个人汇缴、个人信息变更及异地转入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需符合珠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持相关资料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每月划扣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对冲当期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账户扣划。若因余额不足导致还款的,还款信息将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借款人,将被纳入我中心借款人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借款发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我中心将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借款本息,或按照组合贷款中个人商业性贷款的利息计收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的利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收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按照本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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