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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外广告设置拟分区管理 多个区域禁止户外广告

珠江晚报  2017-06-29 10:07

[摘要] 记者昨日从珠海法制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三条,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主体、设置准则、管理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条例、新环境,未来我市户外广告拟实行分区管理,多个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置。

记者昨日从珠海法制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三条,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主体、设置准则、管理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条例、新环境,未来我市户外广告拟实行分区管理,多个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增加了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设置许可机关应在其许可机关网站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

此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有望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实施细则拟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刀旗)的,只允许设置与经批准的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广告设施,不得设置与该公益活动无关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设施。

实施条例还拟对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相应管理。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置应当先向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向设置许可机关登记备案。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等规定。

禁止区域

●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体现地理区域优势,文化、经济活动的平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建筑物);

●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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