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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两万六搞定纳税证明? 售楼员出“馊主意”惹官司

珠江晚报  2017-02-14 13:47

[摘要] 我市已出台一系列限购商品房政策,仍有人为了买房绞尽脑汁,意图规避限购政策。

我市已出台一系列限购商品房政策,仍有人为了买房绞尽脑汁,意图规避限购政策。某公司售楼工作人员董某(化名)等人,为了把房子卖给外地客人,收取费用办理虚假纳税证明。近日,香洲法院对董某(化名)等人规避限购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收缴非法所得26000元。

无法交易:

买家欲讨回“办事费”

2014年,杨先生(化名)想购买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但是,杨先生不是珠海户口,也没有在珠海纳税及购买社保,不符合购买香洲主城区商品房的条件。为了促使购房交易能够成功,该公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董某等人与杨先生商量,公司可以为其办理纳税证明,实现购房目的。

董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向杨先生收取了26000元,作为办理纳税证明的费用,并出具了一份《收据》,《收据》内容为“鉴于杨先生购买商品房时,因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买房时需具备有一年纳税证明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本人收到你交来的26000元。此款收到后,帮你办理有效的纳税证明,从交来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办理好后经查证无误此款无条件支付,若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办理成功,此款退回”。

之后,由于涉案房产在办证过程中因各种因素遇到困难,杨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等人返还该笔办理纳税证明费用。

法院认定:

委托合同无效 收缴26000元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收据内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杨先生与董某等人已经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而珠海市政府推出的商品房限购政策事涉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杨先生和董某等人明知杨先生不符合购买位于香洲主城区商品房的条件,也没有在珠海市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却恶意串通,以非法方式取得在珠海市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规避珠海市的限购政策,并签订了购房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香洲法院决定,针对杨先生与董某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依法收缴董某等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26000元。

据了解,原、被告均没有向珠海市中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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