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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出台土地征管办法施行 首次明确区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

珠江晚报  2016-12-09 08:07

[摘要] 困扰重点项目建设的征收拆迁问题将有章可循。记者昨从市法制局官网获悉,珠海市人民政府已于11月29日发出《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困扰重点项目建设的征收拆迁问题将有章可循。记者昨从市法制局官网获悉,珠海市人民政府已于11月29日发出《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该办法除了填补了我市在土地征收管理政策制度方面的空白外,还首次明确规定,区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我市将实行委托制度,各区接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珠海新出台土地征管办法施行 首次明确区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

填补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空白

据悉,我市自2007年施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以来,一直没有相应的规章文件规范具体征地工作,同时在实际操作尤其涉及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为此,我市在广泛调研有关单位和一线征拆工作人员及村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首次填补了我市在土地征收方面有关政府规章制度领域的空白,有利于征地工作的积极推进。

明确区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

《办法》明确了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首次明确了区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政府(含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征地的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抢种青苗”等不予补偿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对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农村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未建设的集体留用地和有合法产权的居住房屋等性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范细化,对征地过程中不予补偿的情况也进行了说明。

其中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建筑物等,以及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违法的地上附着物等将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分配和管理更规范

《办法》还对征地补偿款支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必须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实名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其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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