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6月,李先生通过中介与刘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先生承租刘女士位于斗门区某小区的一套楼房,租期一年。签订合同当日,李先生支付了首月的租金和押金2600元。
小区贴房东“大字报”
2015年6月,李先生通过中介与刘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先生承租刘女士位于斗门区某小区的一套楼房,租期一年。签订合同当日,李先生支付了首月的租金和押金2600元。
2016年6月,租期届满,李先生搬离时,刘女士发现房屋里卫生状况极差,垃圾没有清理,卫生间推拉门、厨房地阀、阳台纱窗、桌椅、煤气灶等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于是向李先生手写一份清单,要求从押金中扣除卫生清洁费、房内物品损坏赔偿费、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2024元。李先生认为清单中列明的赔偿数额不合理,双方因房内物品的损坏赔偿问题产生争吵,民警到场调解无果。2016年6月20日,李先生在房屋房门、小区围墙、保安亭、电梯口等多处张贴biaoti为“无良房东(刘女士)”的大字报,大篇幅地讲述了对刘女士出具的清单中各项赔偿事项的不满。第二天,刘女士发现了张贴于房屋房门和保安亭的2张大字报,将其撕除,剩余的2张大字报由于没有及时发现,仍一直张贴于小区内。
被房东起诉侵犯名誉权
刘女士认为,双方因房内物品的损坏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先生不应当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李先生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和名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斗门法院受理后,针对双方矛盾根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分析双方过错,并主持双方对房屋内损坏的物品进行核算。终,双方达成协议:李先生从押金中支付卫生清洁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53元,并在小区张贴同等大小的澄清信赔礼道歉;刘女士放弃精神损失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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