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草案》与早前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有多处变动,尤其对业主大会的设立门槛、业主的身份认证及物业未尽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得以明确和细化。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草案》与早前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有多处变动,尤其对业主大会的设立门槛、业主的身份认证及物业未尽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得以明确和细化。目前,《草案》仍待人大审议,但按照提审的《草案》,业主大会设立门槛有望降低,同时电子投票制度也或将首次通过法规明确和推行。
降低业主大会成立门槛
并列条件修改成选择性条件
早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同时具备交付面积达50%和20%业主联名作为业主大会设立条件。
经研究,为便于启动业主大会成立程序,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草案将上述两项并列条件修改成选择性条件,即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作为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结合珠海实际,“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二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也可作为申请设业主大会的情形,设立的门槛得到进一步降低。
业主身份认证更灵活
或将采用电子投票制度
在成立业委会或表达业主意愿时,普遍存在一个业主身份认证程序繁琐的问题,大大阻碍了业主大会的成立。
经研究,为鼓励利用即将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便于实际执行中的身份认证,草案中增加“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首次身份认证的,在行使相关投票权时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据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该条款可让业主身份认证更灵活,也有利于推广即将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制度有望得到法规的肯定,有利于推广。
物业未尽责也需担责
将被录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早前《征求意见稿》公开时,市民反应大的是一点是关于业主不按时缴费将纳入征信系统的规定,不少意见认为,规定只强调业主的责任,而忽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约而导致业主以欠费进行对抗的因素,过于保护物业企业的利益,建议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经研究,终采纳了此意见。草案中增加了一条物业企业好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信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责,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负责人损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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