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了解,对《 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据了解,对《 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地方收入项目表:
国家设立涉企项目:
1.矿产资源补偿费
2.土地登记(证书)费
3.耕地开垦费
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5.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6.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8.水土保持补偿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
1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1.检疫费
12.检验检测费
13.卫生监测费
1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15.医疗事故鉴定费
1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8.计量收费
19.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20.环境监测服务费
21.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22.检验费
23.海洋废弃物收费
省设立涉企项目:
24.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25.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26.劳动合同文本费
2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28.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2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30.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31.绿化补偿费
32.恢复绿化补偿费
33.船舶、排筏过闸费
34.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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