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4日召开的 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审议稿)》,对已经试行一年的《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作出修订。意愿表决通过比例由90%调整为2/3,不限定补偿安置标准等修订,让该细则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凸显了我市推动“三旧改造”的新思维、新方法。
本报讯记者廖明山报道:14日召开的 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审议稿)》,对已经试行一年的《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作出修订。意愿表决通过比例由90%调整为2/3,不限定补偿安置标准等修订,让该细则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凸显了我市推动“三旧改造”的新思维、新方法。
更新意愿降低门槛
在重要事项表决通过比例上,根据原试行细则,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实施方式、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新修订的细则,则将上述情况分两种区别对待。一方面,把更新意愿、实施方式、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等初步阶段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下调为三分之二。另一方面,更新单元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仍然维持在90%。
市住规建局负责人介绍,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是城中旧村更新的启动环节,尚未涉及到村民的实质性补偿,在这个阶段适当降低门槛,有利于加快城中旧村前期工作的启动。
不再规定补偿安置标准
在补偿安置标准方面,新修订的细则改变了原试行细则中“合法产权房屋按1∶1.1比例计算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不再规定补偿安置标准,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前期合作企业协助)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自行规定。但在测算回迁量时按照1∶1.1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记者注意到,此前在该修订稿的座谈会上,就有被征地农民代表提出,被征地农民宅基地是 产权,应保障农民利益大化,建议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调整,“采取灵活做法,不限定这个值”。
市住规建局负责人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确有合作开发商表示愿意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但是试行的规定却不允许,所以此次修订就删除了该条内容,旨在更好保障村民和村集体利益。
统一规定以公开交易
选择实施主体
在公开交易方式方面,此次修订,删除了以容积率(2.5)的高低或者补偿村集体物业面积的多少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开交易方式,不再限定具体中标(竞得)方式,而是统一规定以公开交易选择实施主体。
此外,新修订细则也改变了村集体物业的补偿比例浮动机制。调整为下限要求,即统一规定新增加的村集体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
市住规建局负责人表示,原试行细则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城中旧村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形势不断发展变化,以及香洲区、高新区 批次城中旧村项目的实践检验,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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