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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规建局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珠江晚报  2015-08-13 09:06

[摘要] 昨日,市住规建局公布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示范文本。包括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业主大会投票权公告等39项规范性文本,基本涵盖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作的各个流程。

本报讯(记者李灏菀)昨日,市住规建局公布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示范文本。包括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业主大会投票权公告等39项规范性文本,基本涵盖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作的各个流程。

新《规则》与此前的旧规大的改进就在于对于业主大会成立等程序上做到更加细化,从物权法的角度上更具指引性和操作性。比如在聘任物业服务企业上,新《规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对聘任的物业增加了提前通知的时间,更具有操作性。新《规则》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无需提请业主大会就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但应在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另外,以前的旧规并未对首次业主大会进行详细的说明,给小区业主进行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新《规则》就予以了明确,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

具体而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5到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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