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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实际需要 欠债者住房可拍卖

珠海特区报  2011-12-07 10:01

[摘要] 近日,珠海居民李某唯一的一套住房被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进了拍卖程序。该院执行局副局长石淼称,欠债不还者,其唯一住房也可以拍卖。

近日,珠海居民李某的一套住房被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进了拍卖程序。该院执行局副局长石淼称,欠债不还者,其住房也可以拍卖。

据介绍,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有十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其理由均是法院拟拍卖房屋为被执行人的住房。石淼说,很多市民认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就不能拍卖用于还债”,这个观点是不对的。

2011年1月,李某因伙同他人打伤赵某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赵某7万余元。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李某只支付了5000元,以母亲住院、经济困难为由拒付余款。

法院查明,李某名下的住房面积为153平方米,遂拟拍卖该房筹款还给赵某。李某以该房为其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了李某及家人的生活必需,故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

类似案例并非孤案。2009年底,另一珠海居民林某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30万元给孙某。判决生效后,林某未还款,孙某到法院申请执行。

近期,法院查明,林某自执行立案后两年内分文未还,且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缺乏还款诚意,遂拟拍卖林某名下的一套95平方米的住房。

林某亦以该房为其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林某家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该房已超过了林某及家人生活必需,林某提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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