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朋友徐某年过三十还不肯结婚,其父母非常着急,承诺:如果他快点结婚,父母将给他买一所房子,后来徐某找了女朋友,父母见了也很满意,于是徐某决定结婚,徐某的父母也兑现了承诺,在徐某结婚前出资为徐某购置了结婚用房。但婚后小两口却因感情不合要离婚,这个房子是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程小姐:
朋友徐某年过三十还不肯结婚,其父母非常着急,承诺:如果他快点结婚,父母将给他买一所房子,后来徐某找了女朋友,父母见了也很满意,于是徐某决定结婚,徐某的父母也兑现了承诺,在徐某结婚前出资为徐某购置了结婚用房。但婚后小两口却因感情不合要离婚,这个房子是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京正律师: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徐某的父母没有表示该房屋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应当认为是对徐某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假如这个房子是徐某父母在二人结婚后购买的,而徐某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这个房子只是赠与徐某一人的,则这个房子为徐某夫妻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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