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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重点如下:
1、共有产权住房属于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
2、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3、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4、配售前按“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将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5、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评估价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6、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7、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除特殊原因,不得转让。
8、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可以将所持有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9、因继承、遗嘱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
原文如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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