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28日,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 》,宣布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12月28日,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 》,宣布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中介协会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违法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等在内的8种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房管函〔2016〕16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综合治理,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落实法规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不断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活动对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行业规范指导
市住规建局、发改(价格)、工商、税务、金融和市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规范的指导,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规范指导:
(一)市住规建局将加强指导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中介协会)发挥好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及从业机构备案制度,各从业机构除了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外,应要到住规建局(委托市中介协会具体操作)进行从业备案,以建立行业统一台账,便于行业统计管理;
(三)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黑白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健康,清除严重违规企业;
(四)工商、发改(价格)、住规建、金融、税务、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加强网签的规范及协同配合;
(五)规范信息发布标准、加强网络信息管理规范;
(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业务,避免“阴阳合同”行为;
(七)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控及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规范;
(八)指导行业明码收费,明确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四、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中介协会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售,违规违法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行为。
(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或强制消费者交易,及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或侵占、挪用交易资金行为。
(五) 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六)对委托销售的房屋,经网上挂牌后,未达成交易擅自网签合同且不提交备案审核,造成房源锁定,恶意占据房源,或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行为。
(七)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行为。
(八)其他违法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中介)机构监管平台。
市住规建、工商、发改、税务、金融部门联合,搭建市房地产经纪人(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全市范围内的已经有营业执照(商事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中介)机构,须到市房地产经纪人(中介)机构协会进行从业备案,进入监管平台,接受监管,凡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该中介机构经手的房屋产权转移(网签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二手房交易网签的管理宣导,规范二手房交易流程。
(三)房地产经纪人(中介)协会发挥中介协会力量,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全行业的整顿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中介)协会积极贯彻落实住建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工作目标,发挥中介协会力量,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全行业的整顿工作;印发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制定营业规范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检查,对珠海市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建立台账。同时要求每个企业店面的广告等宣传资料进行自检,是否符合房地产广告规定,马上改正违规广告行业;开展全市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计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管理。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会在行业中的管理及自律功能,启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1、已注册的经纪机构须在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完备案登记,新注册的经纪机构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办理备案。
2、备案程序:经纪机构凭营业执照、备案申请表、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协会审核并整理相关资料后,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对已注册的经纪机构,协会在2017年2月5日前,将受理并予以证明的中介机构名单整理上报市住规建局、工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发改局(价格)、金融工作局。2017年1月31日后成立的机构,每周一次,整理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3、启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备案登记有效期2年,未备案、违规经营机构等统一纳入信息管理,对信用较差的机构可以给予取缔处理,从而达到行业规范管理的效果。
(二)相关部门授权中介协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市场检查职能,收集行业有效管理信息,汇报违规违法企业,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信息报送。
各部门和中介协会每月5日前将开展整治的情况报送市住规建局汇总。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在整治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和市住规建局联系,沟通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代章)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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