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为购买学位房商量“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晚上,李女士与张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南山区某房屋的协议,房产证登记名为张先生。但事后双方因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财产纠纷。
2013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为购买学位房商量“假离婚”。两人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女士书写。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晚上,李女士与张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南山区某房屋的协议,房产证登记名为张先生。但事后双方因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财产纠纷。
李女士认为,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中法院对李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女士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对李女士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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