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高等学校员工问:我学院2012年11月份计划购买30套房屋,其中20套用于学校办公、教学,另外10套准备提供给教职工居住,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契税的免征规定?
学校购房免征契税? 仅仅只有教学楼可享此政策
某高等学校员工问:我学院2012年11月份计划购买30套房屋,其中20套用于学校办公、教学,另外10套准备提供给教职工居住,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契税的免征规定?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因此,学校购置用于办公、教学的20套房屋免征契税;用于教职工居住10套房屋,不属于免征契税的范围,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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